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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1年起全国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

发布时间:2009-07-15 浏览次数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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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世界卫生组织《烟草控制框架公约》(简称《公约》)是医药卫生领域第一部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多边条约。2006年1月9日,《公约》在我国正式生效。《公约》第8条要求缔约方采取有效措施,防止公众接触烟草烟雾。2007年7月,《公约》第二次缔约方大会通过了《防止接触烟草烟雾准则》(简称《准则》)。按照《准则》要求,自2011年1月起,我国应当在所有室内公共场所、室内工作场所、公共交通工具和其他可能的室外公共场所完全禁止吸烟。
  1998年,世界卫生组织已将烟草依赖作为一种慢性病列入国际疾病分类,编号为F17.2,确认烟草是目前人类健康的最大威胁。目前我国吸烟人群超过3亿,遭受被动吸烟危害的人数高达5.4亿,其中15岁以下儿童有1.8亿,每年约有100万人死于吸烟导致的疾病。
  2009年5月20日,卫生部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四部局联合发文,公布2011年起全国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止吸烟的决定,要求各地、各单位要按照卫生部和全国爱卫办联合印发的《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标准(试行)》要求,积极开展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全面禁烟工作,将无烟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军地卫生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和评优指标。
  (摘自卫生部等四部局2009年5月20日联合签发的48号文件《关于2011年起全国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的决定》) (肿瘤防办 邹小农提供)